带你了解《反垄断法》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23-09-11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反垄断法》总则第一条指出,《反垄断法》的制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企业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进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不断发展;而同时,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消费者能够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提高消费者福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垄断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其后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总的来说,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经营者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反垄断法》总则规定了垄断行为三种情况,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四、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行为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继而获取垄断利润,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五、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内不正当地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了以下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六、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股份购买资产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技术控制人事安排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列举了以下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对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手段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